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川德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财保9号
申请人: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1号路西2号。
法定代表人:王绥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梦媛,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汉族。
被申请人:成都大川德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45号2栋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杜长艳,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大川德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884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大川德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8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914元,由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倪克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