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958号
原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1号路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64730Y。
法定代表人:蔡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梦媛,女,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梁,女,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新丰泰博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路25号5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48013282。
法定代表人:吕春石,职务不详。
原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丰泰博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琼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牛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