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2929号
原告: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612022561。
法定代表人:于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荣,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1号路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64730Y。
法定代表人:蔡敏,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恩刚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97元,由原告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恩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祝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