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0849号
原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1号路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64730Y。
法定代表人:王绥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梦媛,女,1997年9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告:***,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庆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柏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