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8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石坪桥新旺管件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龙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C3JQ4R。
经营者:孔令芳,女,汉族,1983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袁霄媛,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金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333762。
法定代表人:张学员。
申请人九龙坡区石坪桥新旺管件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渝0107执保3023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76135.05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龙坡区石坪桥新旺管件经营部与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76135.05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荣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