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吉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5503号
原告:重庆吉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太慈村1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23967X。
法定代表人:杨汉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金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333762。
法定代表人:张学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吉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吉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643元,由原告重庆吉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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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肖仁杰
书 记 员  赵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