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滕森物资有限公司与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8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恒胜万合钢材市场F-3-1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827020XX。
法定代表人:杨粒,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霄媛,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金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333762。
法定代表人:张学员,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程跃亮,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申请人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程跃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渝0107执保1900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程跃亮银行存款32.6万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与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程跃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程跃亮名下银行存款32.6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荣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