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4075号
原告:重庆骏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凌峰职务:经理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先静、俞智杰,系重庆永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员职务: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孟妮,女,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重庆骏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克罗克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现原告重庆骏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重庆骏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骏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00元由法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康紫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