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703执保11号
申请人:***,女,1955年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南岔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鑫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农垦鑫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杈,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鑫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南岔县财政局账户内的工程质保金2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鑫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南岔县财政局账户内的工程质保金2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