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溪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同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22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镇八里甸子村。
被执行人辽宁同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松花江街。
本院作出的(2021)辽052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同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6日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辽宁同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561559.3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841元,执行费48414元,共计4649814.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待银行贷款到期后拍卖厂房给付,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522执12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云峰
审判员  朱福忱
审判员  吕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科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