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3431号
申请执行人:***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2055660196K。住所地**满族自治县民族一条街丽水佳园一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海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3810014041386。住所地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辽0381民初46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