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22民初3735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0满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系司机,住**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叔叔),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系退休人员,住**满族自治县。 被告:***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镇八里甸子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