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22民初3735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0满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系司机,住**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叔叔),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系退休人员,住**满族自治县。
被告:***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镇八里甸子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