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531号
原告: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七坝路边(东郊办事处联盟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贴**,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生,住址**里309楼3门3层1号,身份证号1101051965********。
被告:盐城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盐城市***路7号文华名城3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8日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溪村委***村11号,身份证号3204221964********。
原告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在本院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后,原告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