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悦建筑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华悦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1民初1915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吉林省华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为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自由大路59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延吉市自然资源管理局,住所为延吉市天池路4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华悦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延吉市自然资源管理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会春于2020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原告已预交69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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