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悦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悦建筑有限公司、辽源市西安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03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98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挥部,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6171号。
指挥部负责人:张立毅,该指挥部总指挥。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悦建筑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4民终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我院于2022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2月19日及8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网上银行等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系统。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403执67号
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国栋
审判员  张启勋
审判员  裴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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