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民初314号之一
原告: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街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01240771E。
诉讼代表人:高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珊,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大正太阳能光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街658号综合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72781003Q。
法定代表人:王风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大正太阳能光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超
审判员 李 新
审判员 郭宏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