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896号
原告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皓月大路11111号。
法定代表人丛连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40街区744栋2门5楼33中门。
法定代表人*小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伯文静,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系该单位施工员,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松盛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谢薇
人民陪审员*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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