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智鑫建筑有限公司

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公主岭市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智鑫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3民初3413号
原告:***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邵家村。
经营者***,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庄镇。
被告公主岭市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怀德镇西岭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省智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铁北雄鹰路建华委8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孙海丰,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本院在审理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公主岭市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智鑫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判长陈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