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智鑫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智鑫建筑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莲花山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381民初1991号
原告: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税苑小区一号楼二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乔齐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璋宁,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莲花山小学校。住所地公主岭市莲花山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汪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平,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东,系该校副校长
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莲花山小学校(以下简称莲花山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璋宁,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莲花山小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平、唐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筑公司本院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莲花山小学给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149315.23元整及利息129154.29元(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两年零七个月,按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本息合计1278469.52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利息计算至全部工程款给付之日;3.诉讼费由莲花山小学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建筑公司与莲花山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鑫建筑公司承建莲花山小学发包的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莲花山小学校食堂及附属工程项目,工程内容为:“土建、水暖、电气等全部工程及附属工程,工期为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工程金额为1158042元”。待施工结束后,鑫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莲花山小学交付了工程项目并验收合格使用。经双方决算,工程款总额为人民币1158042元整。此款经鑫建筑公司多次索要莲花山小学至今未付,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莲花山小学辩称,第一,莲花山学校2017年食堂扩建工程据原校长说是农村改薄工程,由财政支付工程款,否则学校无其他收入,使用经费扩建食堂完全不可能,这项工程款如果让学校支付,也得财政拨付后,学校才能支付。第二,这个工程应该由法院委托正规的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财审,这样合情、合法、合规。第三,关于利息,应该按照同期同类工程银行贷款利息来分段进行计算,这样比较合情合理。第四,关于起息时间,应该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息。关于资金未及时支付,可能还有其他原因,如是否按时交工等,如果有共同的责任,双方应当进一步考虑,是否共同承担或推迟计息时间。
经审理查明,**建筑公司与莲花山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公司承建了莲花山小学发包的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莲花山小学校食堂及附属工程项目,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水暖、电气等全部工程及附属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158042元。合同记载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签订了竣工结算书,确认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1149315.23元。该工程现已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公主岭市教育局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竣工结算书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建筑公司与莲花山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莲花山小学发包的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莲花山小学校食堂及附属工程项目,双方间形成了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完毕后,莲花山小学已接收并实际使用了该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莲花山小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建筑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莲花山小学虽主张该工程应委托正规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财审,但双方已经就工程款数额在竣工结算总价单上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工程款数额为1149315.23元,莲花山小学应当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149315.23元。双方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双方合同记载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5日,**建筑公司主张自该日起计算利息,但对实际的交付日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莲花山小学承认该工程系2017年当年交付使用,即交付使用日期最迟不晚于2017年12月31日。故**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可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莲花山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149315.23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1149315.2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2元由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莲花山小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正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