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智鑫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智鑫建筑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岭南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84民初3867号
原告: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乔齐丰,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璋宁,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岭南小学校。
地址:公主岭市。
负责人:范玉军,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丰,系该学校副校长。
原告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岭南小学校(以下简称岭南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璋宁、被告公主岭市岭南小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478291元及利息192916.97元(自2017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7日,按照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本息合计1671207.97元;2、请求依法判令利息计算至全部工程款给付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公主岭市岭南小学幼儿园室内外改造工程,工期为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工程金额为150万元”。待施工结束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工程项目并验收合格使用。经双方决算,工程款总额为人民币1478291元整。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公主岭市岭南小学校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公主岭市岭南小学校承认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公主岭市岭南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478291元及利息(以14782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0.4元,由被告公主岭市岭南小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