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84民初4021号
原告: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税苑小区**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乔齐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璋宁,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南威子街道中心小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南崴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潘晶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
原告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南崴子街道中心小学校(南崴子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璋宁、南崴子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998613元整及利息(自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银行也拆借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利息计算至全部工程款给付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公主岭市长兴小学教室抗震加固、改造工程,工期为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工程金额为99.8万元”。待施工结束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工程项目并验收合格使用。经双方决算,工程款总额为人民币998613元整。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南崴子小学辩称,工程确实是施工了,没有异议。工程款的支付应该是财政拨款,不归我们学校支付。按照历年来结算方式都是工程结束后,由财审部门审查,然后出决算报告,最后向教育局请款。这个工程因施工方缺少手续无法进行财审,才导致至今未付。工程多少钱我们需要走财审,因为未决算,对于利息部分请法院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7月10日,南崴子小学作为发包人,**公司作为承办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南崴子小学将下设长兴小学教室抗震加固既改造工程承包给**公司,开工日期2017年7月20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20日止,工程合同价99.8万元。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和结算,并出具验收书和结算书,工程结算总价998613元。
本院认为,南崴子小学应当给付**公司工程款998613元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约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公司与南崴子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公司建设的工程经竣工结算确认结算价998613元,南崴子小学应当给付。关于利息问题,应当以99861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至工程款全部给付完毕时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公主岭市南威子街道中心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998613元及利息(利息以99861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至工程款全部给付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