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智鑫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智鑫建筑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站前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4民初3864号
原告: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税苑小区一号楼二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乔齐丰。
被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站前小学校。住所地公主岭市范家屯镇。
负责人:王金山。
原告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站前小学校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417,053.00元整及利息184,925.41元(自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7日,按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本息合计1,601,978.41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利息计算至全部工程款给付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公主岭市范家屯站前小学校维修工程,工程内容为:宿舍楼、教学楼改造、操场改造,工期为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工程金额为140万元”。待施工结束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工程项目并验收合格使用。经双方决算,工程款总额为人民币1417053元整。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起诉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站前小学校要求给付工程款,但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站前小学校已变更名称,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站前小学校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正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