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智鑫建筑有限公司

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公主岭市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智鑫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3执保381号
申请执行人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
经营者***,男,1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怀德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智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铁北雄鹰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乾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智鑫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智鑫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双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