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新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28538639K。
法定代表人:谷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5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承担本案执行费384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措施(房产、车辆、银行、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21民初1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徐同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程玉峰
书记员汪庭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