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5破申11号
申请人: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新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经申请人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市政公司)书面申请,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当涂县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1)皖0521执29号破产案件移送审查决定,以天力市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天力市政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当涂县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皖052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天力市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劳务工程款1435000元,并以143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天力市政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当涂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涂县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皖0521执29号,后因被执行人天力市政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当涂县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天力市政公司在当涂县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首次执行案件中,有15件尚未执结,涉执金额2000余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停止经营。
另查明,天力市政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12日,注册资本为3442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执行案件移送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天力市政公司存在执行不能情形,申请执行转入破产程序,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案指定由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徐 婕
审 判 员 唐 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纪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