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5民初6330号
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9309515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舒,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乾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1054217002K。
被告:***,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乾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86元,减半收取23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163元,由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