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乾盛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乾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诚大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乾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张先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诚大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惠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台州乾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诚大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台州仲裁委员会(2018)台仲裁字第845号裁决书],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诚大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台州仲裁委员会(2018)台仲裁字第845号裁决书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代为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