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8483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台州乾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汇头******17幢15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54217002K。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台州乾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