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437号
原告:上海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华,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欣夤,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
原告上海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上海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将不再交纳相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尧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季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