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322上海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4322号
原告:上海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3634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华,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欣夤,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
原告上海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白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