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631号
原告:衡水京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衡南大街488号开元公寓1号楼1**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京衡南大街488号开元公寓1号楼1**5层505室。
原告衡水京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衡水京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京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京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73元,由原告衡水京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便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