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终1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京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409号旺角商业广场C#楼16层16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核桃园镇庄头村。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衡水京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9)冀053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衡水京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书面撤回上诉。上诉人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衡水京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衡水京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0元,减半收取7280元,由上诉人衡水京坤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0元;由上诉人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557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