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民初1057号之一
原告:铁岭市龙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乡小白梨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飞,铁岭市银州区职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腰堡新村综合楼西区2号楼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云涛。
被告:铁岭县***林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铁岭县***镇。
负责人:刘丽英。
原告铁岭市龙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县***林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铁岭市龙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以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市龙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铁岭市龙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2元,减半收取4936元,由原告铁岭市龙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