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民初1057号
申请人:铁岭市龙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熊官屯乡小白梨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飞,铁岭市银州区职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腰堡新村综合楼西区2号楼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云涛。
申请人铁岭市龙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铁岭县熊官屯林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铁岭市龙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07×××50账号内的存款6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铁岭市龙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62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铁岭市龙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07×××50账号内的存款6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铁岭市龙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