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严斌装饰有限公司

湖北严斌装饰有限公司、湖北京山惠源水利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执他4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严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建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严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京山惠源水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惠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严斌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京山惠源水利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京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82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由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
京山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钟祥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