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82民初592号
申请人: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枣科村东(307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洋洋。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申请人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60000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60000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新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心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