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穆春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82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州市枣科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洋洋,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穆春建,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穆春建的银行存款245510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建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