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82民初592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枣科村东(307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申请人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冀1182民初592号民事裁定书,并查封冻结了相关财产。2019年10月21日申请人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新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