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82执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州市枣科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洋洋,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穆春建,男,汉族,1966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深州市。
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穆春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州市中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处进行了轮候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樊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