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财保126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
负责人:*恭敬,行长。
委托代理人:袁斗斗、**,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团风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西湖一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3991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3991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