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3民初9352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
负责人:*恭敬,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斗斗,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西湖一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
审判长刘辉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俊
速录员杜文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