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2135号
申请人:**,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征水,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立案,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项等。
被申请人: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菊容。
原告**与被告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78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作为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78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案保全费987.8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实习法官助理 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