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2135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征水,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立案,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项等。

被告: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菊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元,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冈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保全费987.88元,共计209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