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2135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征水,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立案,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项等。
被告: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菊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元,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冈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保全费987.88元,共计209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