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2135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征水,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立案,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项等。
被告: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菊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元,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2135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78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763070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西湖支行)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