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粤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粤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晶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0108执2792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粤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四东路**伟达雅郡**楼(风雅轩)**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晶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明珠广场第**>
法定代表人:邢增轩。
被执行人: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明珠广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粤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晶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0108民初1404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海南晶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付电梯维护费122512.66元及利息(另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1737.69元(暂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海南晶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晶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路明珠广场第七层房产,和被执行人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路第六层房产,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并向首封法院发函申请参与分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派员到两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经营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相关情况。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南晶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相关消费,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南晶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海南粤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悉且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