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5民初4632号
原告: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8号嘉华城市花园J1805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训文,海南盈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盈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高隆路307号8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9330元,由原告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郎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许环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