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7执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8号嘉华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海南盈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黎族自治县尖峰镇龙沐湾雨林海景公馆。
法定代表人:熊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琼9027民初1743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17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缴纳案件执行费14100元。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上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熊风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和2019年10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存款。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84100元,由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未能实际控制。2019年8月14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位于**黎族自治县尖峰岭岭头村雨林海景公馆一期多处房产已于2017年8月14日被本院另案(2018)琼9027执46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福坤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查封,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对查封的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正在进行中,且被执行人**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到多个执行案件,本案于2019年11月10日向(2018)琼9027执46号发出参与分配函,等待另案财产处置后统一参与分配。2019年11月2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县雨林海景公馆一期多套房产已被本院(2018)琼9027执46号执行案件依法查封,本院正处于拍卖该以上房屋的阶段,所以需等待处置以上房屋后,本案作为参与执行分配的一方参与分配剩余财产。另,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合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且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通过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关德印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待分配处置所得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江来
审判员  滕艺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翔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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