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06执恢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龙路。

法定代表人:吕良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富,海南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革立,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6民初14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67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注册、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琼AXXXXX的东风牌汽车、琼AXXXX的东风牌汽车、琼AXXXX的马自达牌汽车、琼AXXXX的马自达牌汽车、琼AXXXX的奥迪牌汽车,共伍辆,我院作出(2020)琼0106执恢3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车辆进行轮候查封,且因上述车辆无法实际扣押,申请人不要求采取其他处置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228号海南金盛达建材商城E区3#仓库(不动产权证号:HKXXXXX)、位于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F幢第XXX层XXXX房[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我院作出(2020)琼0106执恢32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经查上述不动产的首封案件(2019)沪24执247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查封的不动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保险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派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其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六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有10067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雅琪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