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11094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深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长圳村第二工业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470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8号嘉华城市花园J18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93187196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瑞祥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深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2.5元,减半收取5256.25元,保全费3876.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进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徐小妹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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