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6执1642号
申请执行人刘园,男。
被执行人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园与被执行人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9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中海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双方内部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116执164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辉